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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习体会

[ 来自: sdmzm | 时间:2007/9/14 9:28:00 | 浏览:18924 | 收藏本文 ] 【

2007年8月有幸参加在北京组织的《劳动合同法》宣贯培训班,通过学习、比较,对《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规不同的地方进行了归纳,现说明如下: 一、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包含的内容,和《劳动法》相比更加明确,并且企业权利增强。 1、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以合法为前提,履行工会民主程序,但最后规章制度的确定由企业单方确定。这与现行的企业规章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同。同时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管理方式需进行改变,如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必须履行子公司工会民主程序。 3、规章制度中,应去除“罚款、扣减工资”等违法规定,同时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进行细化。 4、企业有公示和告知的义务。企业应通过公示、学习培训、人手一册等方式,使企业员工了解规章制度。在此过程中,企业应留有证据,应对劳资纠纷。 二、用工 1、《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增加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和权力,要求企业如实告知的具体内容和劳动者如实说明的情况等。 2、《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得扣压证件、提供物质或人身担保、收取押金等,这在现行的劳动法规中没有明确。 3、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中多次提到“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规定派遣工亦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力;同时对试用期工资(第二十条)进行了确定。 4、劳务派遣,如派遣单位不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负有连带责任,同时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所以企业如要使用派遣工,应选择信誉好、比较大的派遣公司。 非全日制用工,也称小时工,企业使用小时工,不必签订劳动合同,不必缴纳社会保险等。 所以说使用小时工比劳务派遣工更能规避用工风险。 5、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进行了限制,必须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同时对企业在试用期解除提出要求“须说明理由”。 6、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单位除出具证明外,应保管劳动合同文本至少2年,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明确规定工作交接制度,指出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由现行的自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自用工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即可。 第82条规定,企业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义发生了变化,成为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同时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进行了说明,现比较现行劳动法律新增了三项,其中和我们联系较大的有两项:①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 对于以上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则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否决的权力),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制日起支付2倍工资。 3、试用期规定。与现行劳动法规比较试用期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分为三种: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3个月以内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增加用人单位住所、劳动者住址、社会保险、劳动防护等条款。 5、违约金 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两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专项培训、竞业限制 ⑴第22条规定了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情况,但具体那些培训算专项培训没有明确,可能会在劳动部实施细则进行明确。 ⑵第23、24条规定了竞业限制包含的内容,规定指出仅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劳动合同履行、变更 该章节中第30条属新增内容,企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企业如无理由则必须支付。 五、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1、第43条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比如按照第39、40、41条或者由企业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事先通知工会。 2、第46条,规定除企业提供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向比较现行劳动法规,有以下不同:①对于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补偿;②补偿金限高,对于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地方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第38条,对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展,规定企业未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出现时,劳动者可以告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对于强迫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告知企业 对于以上情况,企业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第39条第四项指出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对这一条,企业在规章制度可以规定是否允许,如果不允许,劳动者兼职则违章。 5、第41条,规定了裁减人员的几种情形和程序,明确了20人、10%以上的,听取工会意见后,向劳动部门报告,但不需要审批就可以裁员。 相比较现行法律增加了第三项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况可以裁员,降低了裁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