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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及经济补偿问题提纲
[ 来自: 网络 | 时间:2005/3/11 10:40:00 | 浏览:2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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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及经济补偿问题提纲
一、职工转变身份的发展及现状
• (一)从“买断工龄”到身份置换
• 1、通过产权转让,有偿置换国有资产;
• 2、通过一次性补偿,有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
• (二)从“下岗分流”到“改制分流”
二、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 (一)臃员过多
• (二)劳动关系混乱
• (三)全民身份的压力
• (四)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
• (五)资本、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问题
三、企业改制的两种模式
(一)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二)主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置换的界定
(一)狭义的置换
员工不离开企业,仅转变身份;
(二)广义的置换
• 员工不离开企业+员工离开企业
五、身份置换的范围界定
• (一)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 集体所有制企业首先要明晰产权关系;员工清理劳动关系
• (二)人员——老固定工为主;
• 1、重点是1987年试行劳动合同制以前的老全民所有制固定工;
五
• 2、1987年—1995年的非劳动合同制职工;
1986年10月国务院«在国有企业新招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五
• 3、1995年或本单位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的职工;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
1998年8月3日六部委对下岗职工的定义
• 4、国有企业的全部在册正式职工。
六、身份置换的基本方式
• 第一大类:脱离企业、走向社会
• (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
• 适用对象:在企业改制中拟分流人员的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或已过期)的情况
第一大类:脱离企业、走向社会
• (二)终止劳动合同,给生活补助费,离开企业
• 适用对象:在改制企业中拟分流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一般以中短期人员为主)
第一大类:脱离企业、走向社会
• (三)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
• 适用对象:进中心人员(提前处理)
• (四)下岗后待岗、放(各类)长假,劳动合同期满给生活补助费,离开企业(提前处理)
第一大类:脱离企业、走向社会
• 适用对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非在岗人员
• (五)下岗后待岗、放(各类)长假,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
• 适用对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非在岗人员(提前处理)
第一大类:脱离企业、走向社会
• (六)解除劳动合同,保留社保关系,离开企业
• 适用对象:拟改制企业中的86年前的老固定工
第一大类:脱离企业、走向社会
• (七)企业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离开企业
• 适用对象: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
第二大类:企业改制,员工转变身份,不离开企业或转变企业
• (一)变更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以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
• 适用对象:改制为或分流到国有控股公司的员工
• (二)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含)股权形式的补偿
• 适用对象:改制为或分流到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员工
第二大类:企业改制,员工转变身份,不离开企业或转变企业
• 适用范围:企业改制存续(含被并购、租赁、承包、拍卖等)而非停业
• 焦点问题:1、员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2、变更合同中原无固定期限转变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置换的标准
• (一)经济补偿金:一年给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二)生活补助费:一年给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 (三)一次性安置费: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 (四)实物或政策补偿
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一)
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
八、法律依据(一)
• 【劳动法】第三章
• 第二十四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二十六条:单位解除合同①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有工作;②不能胜任工作;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第二十七条:企业整顿、困难裁员
• 第二十九条:不能解除合同①工伤;②患病医疗期;③女工三期。
法律依据(一)
法律依据(二)
法律依据(三)
•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 程序上细化《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 与481号第九条配套
法律依据(四)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中发【2002】12号第(二十三)条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接续办法。
• 接近内退年龄人员可以签订社保缴费协议
法律依据(五)
• 经贸委等8 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 贯彻中发12号文件
• 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经济补偿金
• 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
法律依据(六)
• 劳动、财政、国资委《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部发【2003】21号文件
• 工作年限的计算
• 经济补偿金的封顶
• 内退问题
法律依据(七)
• 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11号国务院令
• 安置富余职工所办企业二免三减;
• 距退休5年内内退;内退期间给生活费,标准自定,不得低于本省标准;内退期间算工龄
法律依据(八)
• 1999年《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2号
• 给吉林省劳动厅的回函
• 已参加统筹单位,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企业资产中划出一定费用给社保机构,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法律依据(九)
• 劳办发【1996】243号文件
•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复函》
• “生活补助费”是按照86年77号文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务院2001年10月18日废止后停止。
法律依据(十)
• 2001年12月26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 ①先执行本省市的规定;
• ②如本省市无规定,从签订劳动合同至2001年10月18日期间支付,以后可不支付。
法律依据(十一)
• 劳办发96年243号文件规定:补偿中的标准工资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九、一般的操作步骤
• (一)准备阶段
• 1、经党政联席会议成立相应工作班子
• 成立决策组:负责政策方案的决策;
• 规划组:负责改制后企业的规划设计、制度等;
• 人事组:负责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
• 资产财务组:负责资产评估、变现等。
• 2、文件和同业的学习和咨询
• 3、制定工作目标;建立决策、组织、实施程序
九、一般的操作步骤
• 4、征求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 5、制定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
• (1)合理界定产权(三类资产的界定等)评估资产、核销不良资产等
• (2)摸清人员的构成
• (3)提取各项费用
• (4)确定总股权结构
九、一般操作步骤
• (5)明确员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方式
• 对所有员工进行分类
• 进行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测算
• (6)明确员工持股结构
• (7)员工身份置换的程序性工作
员工经济补偿核算内容
九
• (二)申报、审批阶段
• 1、准备申报材料
• 2、报送各主管部门预审,并进行修改(多次)
• 3、职代会审议通过(进行必要的调整)
• 4、对职代会修改过的部分对有关部门进行说明
6、劳动部门审批内容
• (1)工作原则,主要措施;
• (2)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 (3)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 人员情况;
• (4)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7、劳动保障部门报备内容
• (1) 债务偿还情况:包括拖欠职工欠款(含集资款)及拖欠工资的处理;
• (2)拖欠社保交费的处理;
•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 离退休等特殊人员的处理等。
• (4)有关部门改制的批复;
• (5)职代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7、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 (1)三家联合批复给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 (2)中央企业审核备案内容由省级劳动部门办理;其它企业由省级劳动部门制定办法;
• (3)省级劳动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 (4)审核意见书两份:被审核企业、劳动保障部各一份
(四)实施阶段
• 1、宣传动员;
• 2、清理劳动关系;
• 3、办理手续;
• 4、特殊问题的善后处理
十、焦点和难点问题:(一)本企业工作年限的计算
(一)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合并计算;(2003,21号文件)
(二)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合并计算;
(三)行业直属企业内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由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其他由各省决定。(劳动部办公厅96年2月15日回函)
(二)职工改变身份后的社会保险问题
• (一)未离开企业的由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
• (二)离开企业,原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保留,欠费一次性补足;
• (三)被新企业招收的,新企业继续缴纳;
• (四)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缴费
(二)社保问题
• (五 )中断缴费的,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 (六)接近内退年龄的下岗职工,可以协保。
• (中发【2002】12号文
• (七)下岗职工保险金(三险)当地上年职工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财社字【1998】94号
• (八)关闭破产的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中离退休人员的医保费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10年核定并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办发【2003】2号)
• (二)上述企业拖欠工资由中央财政补贴。
(三)职工改变身份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收问题
• 1、本地方平均工资三倍以内免征;
• 2、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扣除;
• 3、超过部分/年限按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财税【2001】157号
• 国税发【1999】178号
(四)企业改制的税收问题
•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以上、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照安置比例×2,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国税发【2002】160号
• 财税【2002】208号
(五)医疗期解除合同问题
• 医疗期未满,女工三期期间,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孕产期、哺乳期满后终止或解除。
• 1995年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
(六)因病退休的医疗补助费问题
• 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35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解释: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七)工伤人员的管理问题
• 1、1-4级工伤职工;退休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企业一次性支付应由企业支付的待遇;
• 2、5-10级的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解除合同,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社部发【2004】20号
(八)关于因私出国定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 1、侨眷、侨属(非退休、退职条件)批准出国定居,一次性离职费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字第007号执行,连续工龄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给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最高给24个月。发给本人及随同定居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
• 2、其他职工获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办发【1997】42号
(九)职工经济补偿资金转为员工持股方案设计要点
• 1、必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 2、基本形式:
• ①职工持股会;
• ②工会代管;
• ③信托管理;
• ④一股带多股;
• ⑤自然人股东。
3、登记注册
• ①出资人身份证;
• ②授权委托书;
• ③本人签名等。
4、内部员工出资的流动
• ①退休、死亡、失去行为能力时可以代购,保底交易价格;
• ②调出、解除终止合同等情况可以限期自由转让,无价格限制;
• ③保留一部分资金,特殊情况下可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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