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用无效专利收费?辨称:这符合中国专利法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添加时间:2005-3-15 10:20:00 点击:

       中国两DVD企业状告3C联盟事件有新的进展。昨天,中方法律顾问黄燕彬透露,中方上周四向美国加州圣地亚哥法院递交了新的控诉。新增控诉内容为:飞利浦专利池中包含一项无效专利,一直以来飞利浦依据包含该专利的专利池对中国DVD企业收取费用。
对此,飞利浦方面解释,上述专利是否有效美国专利局尚无定论。飞利浦转而称,他们的做法“符合中国专利法”。

  早在2003年12月,中国两DVD企业状告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中国收取专利费中存在诸多问题。

  据介绍,2003年7月美国专利局对飞利浦的专利池进行审核,发现有些专利可能是以前被人注册过的无效专利。黄燕彬提供给记者的证据显示,飞利浦专利池中的一项专利,早在飞利浦申请专利前,就被一个叫TenKate的人以'5,544,24'7的专利号申请。而根据美国法律,不可以把无效的专利重新放入专利池中使用。

  就此事,飞利浦方面的专业人士昨天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复。该人士解释,的确,2003年飞利浦在向美国专利局就一项专利申请扩充时,美国专利局认为这一项专利中的某些权利要求与他人申请的专利中的一些权利要求在部分特征上相吻合,但该项专利到底是否无效,美国专利局至今仍在审核中,而飞利浦也在积极争取。在此状况下,飞利浦将该项专利放入专利池进行专利许可,是符合中国法律的。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被公布后,可以向被授权人收取费用。飞利浦方面认为,飞利浦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方便被许可人”而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