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
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按上岗协议或聘
书执行。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月(或季、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具体情况协商执行。
第六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 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根据公司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薪点 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件或者计时工资时,按甲方规定的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由甲方确定计价单价。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河北省社会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未实行统筹前暂按甲方现行保险规定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六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应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有权对违反者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有违反或泄漏,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甲方有关规定赔偿,并依法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七 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参与和接受。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并达到标准。
第十八条 甲方应建立公司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公司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九条 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执行此方面的制度。
八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可变更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甲方转产、整顿和调整生产任务以及分立、合并、改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专业技能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和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规定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改变工作岗位(工种);
5、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须改变乙方岗位(工种)。
第二十一条 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本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终止本劳动合同: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死亡本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4、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中包括被
开除、除名或因违纪依法予以辞退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他人致残、死亡的;不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后果严重的;
3、 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中
包括:违反本合同规定,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若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在本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意向,对方应在收到意向书后10内做出答复,若同意重新签订,在10日内由甲方组织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九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劳动合同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按国家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乙方以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期未满,乙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包括甲方出资的学费、工资、其他福利补贴等,其标准为:在本合同期内,为甲方服务(工作)每满1年按培训费或招录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递减。此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给甲方 元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除本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薪点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如实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