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公司加班、加点管理办法

[ 来自: 网络 | 时间:2005/3/29 19:53:00 | 浏览:2531 | 收藏本文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保障经营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最大效益,并保证《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更好地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条 本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条 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章 享受加班、加点待遇人员范围

   第五条 公司内以工时考核的操作岗员工在完成定额任务并完成 标准工作时间后,因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工会、劳动者本人协商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加班而未能补休的,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第六条 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下列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1. 公司内管理岗员工、科技人员和非工时考核的操作岗员工; 2. 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如一线员工男170h/月,女工162h/月)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 3. 见习生、学徒工; 4. 受处分发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章 加班、加点待遇

    第七条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在加班、加点后,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依法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按个人岗位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第九条 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按个人岗位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第十条 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个人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如需在休息日工作和每天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点的,事后应以年休假补偿;如需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个人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工资,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 在标准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第四章 加班、加点程序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单位事前应与工会、劳动者本人协商同意后填写《公司加班(加点)申请、审批表》交生产供应部。

    第十四条《公司加班(加点)申请、审批表》经生产供应部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工资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加班(加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班、加点单位、生产供应部、人事工资部各一份。生产供应部应对加班、加点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至人事工资部。

   第十七条 人事工资部会同生产供应部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在适当时间安排加班、加点人员补休。

    第十八条 人事工资部每半年汇总一次加班、加点情况,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