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产申报的主体不仅要包括所有国家公务员,而且要包括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标准掌握一定公共权力和利益资源的司法机关、政党组织、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将财产申报限于政府行政部门公务员,就可能造成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群体,使法律的实施流于形式。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有向公众表明其忠实于公共利益、依法证明其清白的义务。
第二,财产申报的内容应当为个人及其全部家庭财产。以往我国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述廉制度实施效果不尽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制度设计本身不当。如以往申报内容局限于“收入”显然是有限的。因为收入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全部家庭财产中的一部分,尚不能充分起到真实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作用。应考虑强化两方面内容:一是申报的内容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财产而非仅仅是收入;二是申报的范围不仅包括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还包括家庭共有的财产。
第三,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公开家庭财产,而且在干部任用、提拔、考核和评议等工作中,应当将是否带头如实申报个人及其家庭财产作为一项基本评价指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应当是完整、真实和公开的,申报资料如何公开,则可以因地制宜,可以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也可以在专门网站公开,也可以建立专门档案,不设限制地向社会开放,接受查询。需要明确的是,公开申报资料的意义并不在于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而是在于赢得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
第四,离任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接受离任审计,而且必须接受家庭财产核查。国家工作人员一旦行使过公共权力和掌握过公共资源,其对社会的义务和承诺应当是终生的,这是国家和社会同公职人员个人建立信用关系的前提。没有这一前提,权力的运行必将失序,以权谋私的手段将层出不穷。只有将职前、职中和职后的财产审查完整地纳入依法监控的范围,才能够有效降低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与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