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CHRDA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中国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学术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和具体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个人,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按照以人为本、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促进中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推动中国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科学管理、教学研究和培训交流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政府、各类人力资源开发机构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企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吸收国内外科研成果,结合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实践,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贯彻政府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政策;维护人力资源开发机构和其它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专业服务水平;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本研究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研究会在活动过程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推行人力资源开发业内各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自律。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积极为贯彻政府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政策服务,为企业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开发的工作服务,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与科研部门服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提升全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水平。

()发挥政府、各类人力资源开发机构以及致力于提高自身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企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活动,吸收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结合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实践,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

()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法制化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咨询服务业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和市场竞争秩序。

()协调人力资源开发有关专业机构的相关业务,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促进各种业务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

()为人力资源开发领域各类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他们业务交流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开展有关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和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开展评估认证工作。

()组织编辑、翻译、出版有关人力资源开发的刊物,著作、教材和资料,推广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学术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表彰。

()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研究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愿望;

(三)在本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要求为:

单位会员应是在人力资源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开发活动中,做出较好的成绩,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会员应是在人力资源开发理论研究、教学活动、实际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有较高水平、较多经验和相当成就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入会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单位会员:

1、表达加入本会的意愿;

2、单位概况;

3、申请入会单位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情况。

个人会员:

1、表达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个人简历;

3、个人工作情况。

(二)会员入会申请书经本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定。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研究会会员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研究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的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议定事项、完成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贯彻执行;

(四)受理事会委托,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研究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1114日第1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