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合同履行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难打跳槽官司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添加时间:2007-1-25 16:03:00 点击: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的大学生研究生工作不久即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一年就达379件;最突出为外地进京生源,先就业落户口,再跳槽要档案,不给就打官司。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统计显示:2006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516件,其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占到25%,达379件,多为跳槽所引起;比2004、2005年在受理案件数量、比率上递增明显。

    统计表明,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两种:

    一个原因是用人单位不能按合同履行相关待遇,此类待遇包括工资、福利,还有培训机会和大学生所看重的发展空间。

    另一个原因是大学生违约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就业压力较大,有些大学生毕业时采取了先就业再择业的路线,第一份工作很有可能不适合大学生自认的发展,一旦大学生对当前单位的待遇或个人发展前景不满意,往往会选择跳槽另谋高就。

    上述两种引发争议的原因中,用人单位违约所占比例稍高于后者。在大学生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地大学生在用人单位落户后,在工作1至2年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

    协议写明不承担违约责任 单位只能为其转档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案做出终审判决。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的李君(化名),2004年4月与北京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很快,网络公司就为李君办理了进京落户审批、户口迁移、档案转移等就业报到手续,并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不到一年时间即2004年12月,李君就与网络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李君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即日起网络公司同意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该协议约定了李君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但李君离职后,这家网络公司一直没有为他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李君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网络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而网络公司辩称:李君未满劳动服务期限自行离职,且没有提供现在就职单位的信息,不能证明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以不能为他办理档案转移。人事档案的调动须有用人单位开具商调函,经原用人单位审核后同意开具回函,才能转移档案。李君请求转移档案,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且李君系外地进京应届毕业生,在未满见习期、未达到转正定级标准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档案转移。

    法院审理认为:李君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后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且约定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网络公司应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李君的档案转出。网络公司称李君没有失业,但李君是否失业并不能免除网络公司转出档案的义务。虽然公司称双方存在未结事项,但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已约定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法院对网络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