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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慈善,别“绑架”员工工资
时间:2016/9/20 10:37:04   来源:劳动报

近日,北京一职工将公司起诉至法庭,原因是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职工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经法庭判决职工胜诉。类似企业擅自扣除慈善款的现象并非鲜见,比如有些企业为鼓励职工孝敬老人,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孝顺金”打入父母账户。对此,有受访职工认为,企业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本是好事,但是应该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才能执行,否则就容易出现侵权行为。

公益旗号之下工资每月被克扣

据媒体报道,徐先生2012年3月5日入职某日化公司担任操作工,后于去年3月27日离职。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称该日化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对此,公司解释称,每月1元费用系单位工会组织员工进行募捐活动,全体员工每月都捐款1元,之后由工会捐赠给红十字会用于公益事业。

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判决单位需返还6元。通州法院的法官提示,捐款系个人自愿行为,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者进行募捐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并明确捐款用途和目的,不宜采取在工资中统一进行划扣的方式开展募捐。如必须采取此种方式也应当在获得劳动者明确许可后进行募捐款项划扣。

无独有偶,不久前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一家民营公司设立孝顺金的做法也引起坊间热议,该公司从员工月薪中扣除5%或10%作为孝顺金直接打入员工父母账户,希望通过这个做法来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倡导孝道观念。据报道,该公司从招聘员工那天起就说明白,如果员工不愿意将得不到雇用。但有人认为,孝顺是孝顺,工资是工资;工资是给员工的,又不是给父母的,公司管好自己的事就行了。

慈善之心人人有但不想被“绑架”

区区一元钱,对于职工来说的确不算什么,但是他们是否能接受企业的这种“慈善绑架”行为呢?记者采访发现,多数职工对此持否定态度。某台资企业职工葛小姐认为,企业不征得职工同意,擅自扣钱的做法肯定不对,“如果企业确实是做慈善,员工肯定都很乐意,关键是要和员工说清楚,不能让这笔钱扣得不明不白。再说了,万一企业拿这个钱去做别的事,职工都糊里糊涂蒙在鼓里。”

事业单位职工小顾也指出,北京这家企业做法肯定有欠缺,出发点虽然是善举,但是毕竟是慈善捐款,应尊重每个职工的意愿,没有征求职工的意见,擅自扣除,做法欠妥。“另外,这些所谓的捐款的去向必须要向群众公示。”

专家建议:企业扣钱须合理合法

企业此类做法是否合法?劳动法专家、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陆敬波律师认为,上述企业做法并非鲜见,并且有违法嫌疑。“也许企业初衷是良好的,希望引导职工尽一份社会责任,但无论初衷怎样、数额多少,都要讲究方式方法。”他指出,企业要从职工工资里扣钱,必须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了法律规定之外,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必须征得职工明示同意,如亲笔签名等。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鹏飞指出,类似行为确实值得商榷,“工资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生活的基本依靠,随意克扣职工工资是一种明显的侵权做法。”他认为,无论是北京、还是广东的这两家企业,出发点都是做公益慈善活动,但采用的方式都有欠缺,比如广东那家企业利用招聘优势,要求应聘者同意扣除“孝顺金”,明显就是霸王条款;而北京企业的做法则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当前,工资支付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单位应该依法尊重劳动者权益,而作为职工,也应该多长一个心眼,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